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