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在高消費受到限制後,不得在酒店、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星級以上場所進行高消費;所以入住星級酒店是不允許的。如果壹旦入住在星級酒店,將被發現。法院可以將不積極履行判決義務的人員列入不誠實被執行人的黑名單。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並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被執行人違反消費限制令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效力的判決。經核實將追究責任。
應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