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水平,盜竊罪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五百元至二千元起步。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5千元至2萬元。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3萬元至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