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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泉域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區範圍:東界以三川河與汾河流域的地表水分水嶺為界,由東北向南方山縣神堂溝-離石區黃土灣-後南溝-中陽縣三角莊-獐鳴-石板上。

南界以南川河的南部分水嶺與郭莊泉域為界,由西向東中陽縣劉家莊-鳳尾-王山底。

西界臨縣白文-堡子峪-磧口-柳林縣孟門-軍渡-前小成-惠家坪-中陽縣暖泉-田家山。

北界以嵐縣普明河、臨縣湫水河與北川河地表分水嶺為界,由西向東臨縣鐵爐溝-杏花溝-方山縣下代坡-西溝-神堂溝。

柳林泉域保護區包括離石區、方山縣全部,中陽縣、柳林縣大部,臨縣東部和南部,興縣南部。第三條 凡在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區域內從事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泉域水資源的活動,均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分級管理,水量與水質保護並重,合理開發與持續利用相協調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與信息化、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農業、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和水汙染防治的宣傳,對在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編制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區)政府、專家和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面的比較、論證,統籌兼顧,科學編制。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柳林泉域水資源的基本依據。規劃的變更,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 編制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礦山開采、水利、林業、農業、旅遊等規劃應當與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相協調。第十條 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區按照水文地質特征和水資源保護的要求,實行分級保護,各級保護區設置明顯保護標誌。第十壹條 壹級保護區為柳林縣下白霜至康家溝三川河河谷段,屬於重點保護區。

上述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三)將不同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

(四)新開鑿用於農村生活飲用水以外的巖溶水井;

(五)礦井直接排放巖溶水;(六)傾倒、排放工業廢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汙水及其他廢棄物;

(七)襯砌封閉河道底板;

(八)在泉水出露帶進行采煤、開礦、開山采石和興建地下工程。第十二條 二級保護區為下列河谷段滲漏區:

(壹)方山縣西相王至大武北川河河谷段;

(二)離石區嚴村至車家灣小東川河河谷段;

(三)離石區上王營莊至田家會東川河河谷段;

(四)中陽縣陳家灣水庫至縣城南川河河谷段;

(五)柳林縣李家灣三川河河谷段。上述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改建、擴建耗水量大或者對水資源有汙染的建設項目;

(二)襯砌封閉河道底板;

(三)利用河道、滲坑、滲井、裂隙等排放汙水和其他有害廢物;

(四)利用透水層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害有毒化工原料、農藥;

(五)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害有毒廢棄物堆放場。第十三條 壹、二級保護區外的其他保護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控制巖溶地下水開采;

(二)合理開發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嚴格控制興建耗水量大或對水資源有汙染的建設項目;

(四)不得利用滲坑、滲井、溶洞、廢棄鉆孔等排放工業廢水、城市生活汙水,傾倒汙物、廢渣和城市生活垃圾;

(五)禁止不同含水層地下水混合開采;

(六)在地表水工程供水範圍內,實施地下水關井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