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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劉海龍案?

新聞,通報“昆山砍人案”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詳情如下:

2065438+2008年8月27日,劉海龍死於昆山市震川路海明,備受輿論關註。該機關經過縝密偵查,提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此案的查處情況進行通報。

壹、案件基本情況

2065438+265438+2008年8月27日零時30分,劉海龍駕駛寶馬車行駛至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路口時,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余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裏拿出壹把砍刀,朝海明連續砍去。隨後,海明抓起砍刀又刺又擊了幾次。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第二,調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昆山市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註度較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立即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導案件偵破工作。經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調查和勘驗鑒定,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1)有關人員的信息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遠縣人,住昆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昆山市陸家鎮某企業工作。

余海明,男,41歲,陜西省寧強縣人,住昆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男)、劉(女)、唐(女)與同車。劉參與毆打,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劉、唐下車勸說,未參與案件。余海明的同事袁某某沒有參與此案。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子的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酒後駕駛皖AP9G57寶馬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著劉某某、劉謀、唐某某至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強行闖入右側非機動車道,險些碰到正常騎車的余海明,雙方發生爭執。

2.案件的過程。劉先下車,與發生爭執。當他在同事的勸說下回到車上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踢了余海明壹腳。經勸架,劉海龍繼續在後追趕,後返回寶馬車內取出砍刀(經鑒定為尖角雙刃刀,全長59厘米,其中刃體長43厘米,寬5厘米,為管制刀具),持刀連續擊打海明頸部、腰部、腿部。在攻擊過程中,砍刀被扔掉,余海明抓住了砍刀。在搏鬥中,他刺傷了劉海龍的腹部和臀部,並割傷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刺傷過程持續了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車。余海明繼續追趕,砍了兩刀,但沒有成功。其中1刀打在車上(經查,該車左後窗下緣有壹道7厘米長的刀痕)。劉海龍跑到寶馬車的東北側,余海明回到寶馬車,從車裏拿出劉海龍的手機放進口袋。警方到達現場後,余海明主動將手機和砍刀交給警方(余海明稱,拿走劉海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報復)。

3.案件的後果。劉海龍逃跑後,倒在寶馬車東北方向30余米外的綠化帶內,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和視頻監控發現,劉海龍在七秒鐘內連續被刺五刀,其中1刀刺在左腹部,造成腹部靜脈、腸道、腸系膜破裂;其他四刀依次造成左臀、右胸及右上臂、左肩、左肘五處開放性創傷和三處骨折,死於失血性休克。

經體檢,余海明發現左頸部有1條紋狀挫傷,左胸有1條紋狀挫傷。

三、案件定性及原因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余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依法撤銷余明的案件。主要原因如下:

(壹)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殺人”。判斷“殺人”的核心是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屬於“犯罪”,不應由防衛人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應根據具體場景和壹般公眾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劉海龍先徒手攻擊,然後用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嚴重危及海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行為應認定為“傷害罪”。

(2)劉海龍的非法侵犯是壹個持續的過程。在整個案件中,當同車乘客與海明之間的糾紛基本平息後,劉海龍醉酒鬧事。先是下車打了海明壹拳,然後又回到車上拿出砍刀。連續打了海明幾次後,不法侵害升級。劉海龍的砍刀掉在了地上,然後上前抓起了刀。劉海龍受傷後,他仍然沒有放棄進攻的跡象。余海明的人身安全壹直受到劉海龍暴力事件的威脅。

(3)余海明的行為是出於防禦目的。本案中,余明搶到刀後,在7秒鐘內刺擊了劉海龍的5刀,並在追趕時錯過了2刀,雖然有時間間隔和空間距離,但這是壹種連續的行為。此外,余海明停止追逐,返回寶馬搜查劉海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聚眾報復,保護其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a)關於核實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問題。經調查,證實劉海龍與天安社無關。昆山市尚未發現“天安社”。

(2)調查劉海龍互聯網傳輸的可能性。劉海龍於2006年8月來到昆山工作。案發前,她與女友在昆山市陸家鎮某小區租住了壹套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壞財物、故意傷害他人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以1行政拘留、九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三次。目前,公安機關在劉海龍沒有發現任何與黑社會有關的犯罪。

(3)關於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車。經查,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車的登記車主是浙江某租賃公司合福分公司。劉海龍以女友的名義於2065438+2008年6月從某二手車市場購買,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事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絡傳播劉海龍獲得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的情況。這種情況是真的。2065438+2008年3月,劉海龍提供重要線索幫助抓獲販毒嫌疑人,昆山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其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獎勵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