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機構承擔鎖業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區、縣(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鎖具行業的治安管理。第五條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的範圍內從事開鎖經營活動。第六條開鎖業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5日內,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第七條從事開鎖業務,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壹)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業務設施;
(二)有與鎖具開鎖規模相適應的開鎖技術從業人員;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利用修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或者開辦開鎖經營活動。第八條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的證明材料;
(3)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設備和工具的照片;
(五)職工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職工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填寫《鎖具開鎖行業從業人員登記表》。第九條公安機關在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時,應當提取開鎖從業人員的指紋、掌紋等信息,為開鎖從業人員發放統壹印制的附有本人照片的姓名、年齡、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工號的開鎖服務許可證。《開鎖服務許可證》遺失或者從業人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鎖業經營者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對鎖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進行治安管理業務培訓,建立鎖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治安管理檔案,建立鎖業計算機資源數據庫和網絡平臺,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治安監督管理。第十條鎖業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鎖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第十壹條鎖業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監督電話。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需要開鎖的,可以撥打緊急服務熱線進行開鎖,開鎖業計算機資源系統將根據求助人的需求,在附近隨機確定壹名開鎖業經營者。第十三條鎖業經營者接到鎖業計算機資源系統的指令後,應立即指派鎖業從業人員提供開鎖服務。提供開鎖服務的開鎖從業人員,應當向開鎖服務人員出示身份證,以及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統壹印制或者監制的《開鎖派遣通知書》,並佩戴《開鎖服務許可證》。第十四條開鎖從業人員為單位和個人提供開鎖服務,開鎖從業人員、求助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第十五條鎖具從業人員提供個人門鎖服務時,應當查驗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並登記保存。開鎖時應有鄰居、小區或物業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在場。
幫扶人不能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鄰居、社區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在開鎖時不能到場的,幫扶人應當提供擔保人,開鎖從業人員應當詳細核實擔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受理開鎖業務登記簿上詳細註明;不能提供擔保人的,應當在當地派出所民警的監督下開鎖。第十六條開鎖從業人員為單位提供開鎖服務的,應當查驗求助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和加蓋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並登記保存。第十七條開鎖從業人員為幫助人開鎖各類機動車,應當查驗登記的幫助人的居民身份證、行駛證等有效證件。幫扶人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的,應當在轄區派出所的監督下解鎖,解鎖後應當接受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