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從旅遊服務的購買方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差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以及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分發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的住宿、餐飲、交通費用、旅遊景點門票和向其他旅遊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成交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