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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倡導文明社會風尚,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煙花爆竹管理,建立煙花爆竹聯防聯控長效工作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煙花爆竹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勸阻和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公墓管理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規定,指導殯儀館、公共禮拜場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燃放區域。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對在校學生煙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監管。

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旅遊、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煙花爆竹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發現和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並可以組織管理或者服務區域內的居民、村民和機關單位制定煙花爆竹管理公約。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在服務區或者責任區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勸阻無效的,向公安機關報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督。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除前款確定的區域外,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霍邱縣、金寨縣、霍山縣、舒城縣、葉集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其公布的區域設立明顯的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第七條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科研單位等。;

(二)文物保護單位;

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體育館、劇院等。;

(四)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軌道交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的安全範圍內;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社會救助場所、商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在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內;

(九)森林、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域;

(十)殯儀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公墓等場所的非指定燃放區域;

(十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第八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可以燃放規定等級煙花爆竹的時間。

因重大節日、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並公告。第九條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並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提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