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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語考試刑法主觀題答案

刑法壹直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和難點。很多實際問題根據不同的理論有很多答案。而且在考試中,尤其是主觀題的考察中,側重於多種加工角度,也增加了法學考試的難度。就像這次2018法語考試,每個老師都有不同的理解。因為我正處於學習階段,所以要借鑒各種參考意見,保證下次考試能從容應對。法學考試,最難分的是刑法,但不能因為難就放棄。妳還是要督促自己繼續努力。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王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林、丁積極參加。壹天,王和劉在壹家旅館吃飯,花了3000元。王結賬時,收銀員偷偷調整了POS機上的金額,並故意將餐費從3000元改為3萬元,交給王結賬。王確實承認了錯誤,賠償了3萬元。

王發現後,他多付了,他和劉去還錢,但拒絕歸還。王、劉惱羞成怒,準備劫持還錢。在捆綁吳某的過程中,吳某意外受傷,由於害怕其他酒店工作人員報警,他放棄了綁架並離開了酒店。

當王和劉走出酒店時,他們被包括吳在內的四名保安攔截。王讓劉打電話找人幫忙。劉打電話給林和丁,私下讓他們把槍帶過來。林把槍藏在衣服裏,護送王上了私家車。

吳等人見狀,便讓四人離開。王上車後,氣得讓劉“好好教訓教訓這個保安”,然後開車走了。劉立刻讓林和丁開槍。林和丁向吳的腿開了壹槍,向他的腹部開了壹槍。只有壹發子彈擊中吳的腹部,導致他死亡。現在不可能查出是誰打了他。

問題

1.對吳某的行為刻畫有什麽看法?原因必須說明。

2.王和劉對做了什麽?原因必須說明。

3.王、劉、林、丁四人對吳之死犯了什麽罪?(其中,對王的行為有幾種處理方式)?原因必須說明。

關鍵字

(1)被騙處分意識必備知識(財產性質、數量);

(二)索債型非法拘禁,結果加重犯罪的;

(3)***同犯罪,**同主犯對結果負有責任,有因果關系;

(4)教唆犯;

(5)黑社會性質組織,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

參考答案

(1)對付吳某的行為有三種方式:盜竊、詐騙和信用卡詐騙。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修改信用卡金額,對王實施詐騙。是否構成詐騙罪,涉及到對被騙意識的必要認識的理解(是否有必要知道財產數額)。

觀點壹:構成盜竊罪。

原因在於,被騙的懲罰感作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僅要求轉移財產的性質,還要求轉移財產的數量。那麽本案中,被騙的王並沒有意識到多付的數額和他轉移占有的事實。這筆錢(27,000元)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移。吳某是盜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構成盜竊罪。

觀點二:構成詐騙罪。

理由是:如果認為被騙的處分意識作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需要認定被轉移財產的性質,而不需要認定財產的數量。那麽本案中被騙的王某是知道錢被轉移占有的事實的,他有處分財產的行為。用虛構的數字騙取王違紀款,數額(27000元)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另壹個答案是第三點:信用卡詐騙。

理由是:如果在結賬時誘騙王在POS機上刷信用卡,可以認定為利用被害人的錯誤實施間接正犯行為,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間接正犯行為。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三項,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王、劉對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

1,王、劉對多付的款項客觀上有合法的請求權;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劫持並捆綁吳某的行為不能構成搶劫罪或綁架罪。

2.劫持吳某歸還應還的錢款,非法剝奪他人自由,非法拘禁兩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留過程中過失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論處。根據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屬於加重犯,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

(3)關於王、劉、林、丁對吳之死的行為刻畫。

1,對於主犯林,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與丁某構成故意傷害範圍內的* * *犯罪。

(1)林、丁壹方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另壹方以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根據* * *(或者某些罪* * *)的同壹理論,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屬於故意傷害罪範圍內的* * *共犯。

(2)雖無法查明是誰造成的死亡,但系* * *共犯的行為所致,故兩人均應對死亡結果負刑事責任。

(3)林欲射吳之腿,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有主觀。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對於主犯丁,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與林構成* * *故意傷害範圍內的犯罪。

(1)丁某、牟林均為* * *犯罪人,客觀上* * *均對死亡結果負有責任,是致命的。

(2)主觀上欲射吳腹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與主觀相統壹,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3.對於教唆犯劉,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是教唆犯。

(1)客觀上,主犯林犯了傷害罪,丁犯了殺人罪;是劉指使造成的,並且是指使實施的。

(2)主觀上,劉教唆二人是基於“教訓”的故意,是故意傷害的教唆故意,在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中客觀與主觀統壹。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構成教唆犯。

4.對於王,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既遂),涉及到集團犯罪首要分子的責任範圍。

觀點壹: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是教唆犯。原因和劉上面說的壹樣。如果只考慮本案的具體行為,認為丁犯故意殺人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外的個人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其基於“教訓”意圖教唆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觀點二: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因為王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屬於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如果認為丁犯的故意殺人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範圍內的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這壹特定犯罪集團所犯的壹切罪行,都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論處。故應對丁犯故意殺人罪(既遂)負責。

(4)此外,王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林、丁積極參加。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1款,王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劉、林、丁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數罪並罰。

參考答案2

註:楊艷霞回答(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考試名師)

回答1。有兩種方法來處理吳某的行為刻畫。

在沒有明確的刑感的情況下,自願轉移財產能否構成詐騙罪,觀點不壹。

(1)從刑罰意義上講,吳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本案中,王在支付餐費時,雖未意識到實際支付的是3萬元而非3000元,但確實是自願支付的金額。吳某的行為如果認為只需要自願轉移財產,不需要明確的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就構成詐騙罪。

(2)根據處罰意識的必要性,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王在支付餐費時,沒有意識到自己支付的是3萬元,也沒有意識到要罰3萬元給酒店,所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搶走了27萬元。因此,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說明1也可以從詐騙罪的成立需要懲罰感這壹點來回答,但是懲罰感是對具體數額和物品的懲罰感(嚴格的懲罰感)還是對金錢和相同性質物品的懲罰感(適度的懲罰感)。如果我們認為要成立詐騙罪,被害人必須對自己處分的財產有充分的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認識到自己付出了3萬元。本案中,王無處罰意識,構成盜竊罪。另壹方面,如果妳認為被害人只需要意識到他在處分財產,而不需要意識到他處分了什麽、處分了多少,那麽王在本案中是有處分意識的,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2.王和劉對做了什麽?原因必須說明。

(1)王、劉對犯非法拘禁罪。王某、劉劫持的目的是要回王某無意中支付的錢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他們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根據刑法規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他們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當他們捆綁吳某時,他們不小心把吳某打成重傷。根據刑法規定,這屬於“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情形,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

3.王、劉、林、丁四人對吳之死犯了什麽罪?(其中,對王的行為有幾種處理方式)?原因必須說明。

(1)林犯故意傷害罪,丁犯故意殺人罪。兩人均被判* * *故意傷害範圍內,兩人均對死亡結果負責。原因如下:

1)劉命令二人“開槍”,但不清楚是殺死吳還是傷害吳,故難以認定林與丁具有相同的故意殺人故意。林向吳某腿部開槍,說明其只有傷害吳某的犯罪故意,丁向吳某腹部開槍,說明其有殺害吳某的犯罪故意。根據主客體壹致原則,林構成故意傷害罪,丁構成故意殺人罪。

2)因兩人在接到劉的指令後同時向吳某開槍,具有相同的傷害吳某的故意,故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構成相同的犯罪。

3)雖然無法查明是誰的槍打中了吳的腹部,但兩人因在故意傷害罪範圍內構成同壹犯罪,對對方的傷害行為均負有責任,丁的殺人行為也可評價為傷害行為。所以,無論誰打中吳的腹部,兩人都要對死亡結果負責。

(2)劉對吳的死亡負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它與林、丁的同構性是成本犯。原因如下:

劉指使二人向吳某開槍,其行為屬於故意傷害罪的教唆犯。根據* * * *的從犯性質原則,教唆犯需要對被教唆人的行為負責,所以劉也構成故意傷害罪,他需要對吳某的死亡負責。

(3)關於王的行為構成要件,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1)王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王指示劉“好好教訓這個保安”。林、丁也私自帶槍,王並不知情。故主觀上僅具有故意傷害吳的犯罪故意,丁的殺人行為超過其犯罪故意,不承擔責任。

2)王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犯下的所有罪行負責。丁殺人是在劉的授意下實施的,是完成犯罪集團的任務而犯罪。因此,王應對丁被害負責。

解釋二有老師認為,此題還需要回答王、劉、林、丁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下列罪並罰。我不這麽認為。因為這個問題是問具體問題的問題,妳只需要根據具體問題來回答就可以了。

解釋三部分教師認為劉、林、丁構成故意殺人罪。這個觀點有壹定道理。因為開槍是壹種死亡風險很高的行為。劉下令“開槍”,這至少可以認為是間接有意殺死吳。

但從“開槍”的題目來看,而不是“開槍,打死他”,並且特別強調林向吳的腿部開槍,我認為將劉的“開槍”解釋為故意傷害罪可能更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

應該說“開槍”是指傷害還是殺害,在這個問題中並不是很明確,是壹個有爭議的表述(提議者可能覺得沒有爭議)。

從閱卷來看,無論是回答三人* * *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只要回答三人均對死亡結果負責,這個問題就能得基本分。官方的回答也可能是(1)故意殺人的共犯或者(2)故意傷害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