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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建成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調整並公布城市建成區範圍,劃定並公布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服務能力。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本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第七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他上位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車、戶外廣告、垃圾消納和綜合利用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公布實施。第九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的制定,應當與已經編制完成的城市設計等相關成果相協調,兼顧保持城市總體風貌與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關系,突出國家科技城特色。第十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教育和體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公園、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等公***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培養和增強公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體和公***場所的宣傳牌(欄),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第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可以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活動。

提倡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公約,鼓勵居(村)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個人承擔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及責任人的確定,適用下列規定:

(壹)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居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確定具體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區域,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三)酒店、賓館、商場、超市、商鋪、商業廣場、展覽展銷場館、臨時攤區、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停車場、洗車場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四)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候車亭、崗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檢查井、水箅子、窨井蓋、箱蓋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五)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碼頭、軌道交通及其設施,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六)公***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消納場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七)化糞池、儲糞池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產權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河道、水域、沿岸綠化、水工建築,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九)政府已儲備征用的土地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已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施工工地由施工人負責。

城市建成區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廣場等公***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由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由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同的上壹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