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不合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
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最低消費、收取開瓶費等都屬於餐飲業的霸王條款,屬於壹種行業壟斷。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做出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先與店家協商和解,和解不成可向消協或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擴展資料
違法案例
林先生所在的某公司在該縣某酒店開會,會後與會人員接著在該酒店就餐。但結賬時林先生發現數額不對,多出了600元。他仔細核對,見賬單上寫著服務費600元。服務員稱該款項是自帶酒水的服務費用。
而該酒店未明示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會前也沒有服務員告知,林先生認為不合理。於是他撥打了12315進行申訴,請求工商部門幫助調解。
平邑縣工商局接到申訴,立即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
經查,林先生反映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
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款規定:"餐飲、娛樂的收費項目和價格,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向其明示。
未明示的,消費者有權拒付。”通過執法人員的耐心調解,酒店同意退還給林先生所收的600元服務費,林先生表示滿意。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