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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退房發現竊聽器酒店欲五百私了,酒店態度她不能接受,警方如何處理的?

女子退房發現竊聽器酒店欲五百私了,警方警方已介入處理協調兩方談和

棗莊的呂女士因為工作需要到天門出差,她入住某酒店8天。就在她離開退房時候,發現自己佩戴的戒指不見了,她移開床邊的床頭櫃,壹個黑色的長方形儀器從床頭櫃和床之間掉下來,上面還有ID號並閃爍綠燈。呂女士查詢才知道這是監聽儀器。

經過警方鑒定,該儀器帶有聲控錄音功能,能夠自動上傳雲端,遠程和下載。呂女士認為自己被侵犯了就和酒店商量,酒店說可能上次客人遺留的,答應賠償500元,但呂女士不同意該方案,她說要走法律程序。目前,警方已介入處理協調兩方談和。

呂女士到酒店入住,她和酒店之間就形成了服務合同,商家確保客人的安全既是合同內容也是自身工作範疇。但呂女士在自己房間發現了壹個監聽儀器,自己在屋內的說話內容都被他人知道了,她的隱私是被侵犯了。

既然呂女士壹個就住房間,不經過她的同意,他人都不能進入房間。現在她的房間出現了壹部監聽儀器,她在房間的行動就被他人知曉了,她的個人隱私被侵犯。

現在酒店提出賠償呂女士500元,呂女士覺得自己住了8天,自己和他人的談話都泄露了,自己受到了損失顯然不是500元能解決的,她不同意這種解決方式。更讓她憤怒的是酒店的態度,他們滿不在乎的樣子,根本不理會客人的隱私被侵犯後的害怕、擔心,壹副“隨便妳怎麽樣”。

呂女士提出讓酒店賠償也是合理的合法的:首先,她住了8天,每天都有人打掃衛生,保潔要移動床頭櫃,她怎麽會看不見監聽儀器呢?其次,她和商家成立有效合同,商家保證客人的安全是其工作內容,現在客人隱私被侵犯,她當然可以讓商家賠償。如果呂女士是公司高管或技術人員,她掌握了商業信息,那麽安裝監聽儀器的人還可能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根據刑法第284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商業信息或重要技術何止是500元能打發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