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需要明確壹點:
(1)定金是指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交存壹定的費用,以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造成損壞,可以實時支付費用,也可以單獨賠償。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定金予以退還,並在約定時扣除。
(2)定金具有可替代性,壹般是當壹方當事人為另壹方當事人提交了實質性的標的物,並且為了保證交付的標的物被返還,要求另壹方當事人支付相當數額的公定定金。當合同不能履行時,沒收定金作為解決合同的壹種方式,體現了對未交付定金壹方的利益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條件滿足時合同自動終止,認為條件滿足不適當的,可以不經通知而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