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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區裏面允許建旅館嗎?

居民小區裏面是不允許建旅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改變***有部分的用途、利用***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同決定的事項,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有和***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壹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