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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平攝工資

蘇州市統計局發布2020年北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主要數據,其中,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45766元,比上年增加14066元,增長10.7%;全市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6908元,比上年增加6170元,增長8.7%。調查單位職工平均工資126476元,其中蘇州酒店裝飾公司,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319343元,專業技術人員175614元。辦公室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100722元,社會生產服務和生活服務人員73836元,制造及相關人員82620元。

關於企業最低工資支付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單位工作時間的最低工資額。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法定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提供的勞動支付相應的工資。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休假、探親、參加社會活動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蘇州市及其五縣市企業執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第壹檔標準。

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蘇州市、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月最低工資壹檔標準,由750元調整為8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6.3元/小時調整為7.2元/小時。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下項目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1,加班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剔除”上述項目並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最低工資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宣傳,使所有用人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都嚴格執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真正起到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作用。對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違反《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加強檢查監督,依法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

本市所有有雇工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都應當認真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查處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