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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集中隔離充電標準

為加強集中隔離點的規範管理,經縣疫情防控指揮部研究,決定自2022年4月3日零時起,所有新收治的出國(境)廣昌人員和國內重點控制區人員在集中隔離點集中隔離期間的住宿費用自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自理目的:為有效應對來(回)廣昌人員疫情擴散風險,做好來(回)廣昌人員服務管理工作,遏制疫情擴散,築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線。費用標準:貧困戶(監測戶)可憑相關證明申請政府補貼。繳費方式:境外人員來(回)廣昌需提前7天繳納隔離費,由隔離點牽頭部門安排財務人員按標準收取,開具發票,上繳縣財政。被隔離人員拒不繳納費用的,集中隔離點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省內外出(回國)廣昌人員在居家隔離期間壹律分配黃色代碼。如果發現他們在居家隔離期間在社會上活動,會立即采取集中隔離措施,隔離期間費用自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