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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如何辦理手續?

1.申請條件:(1)經營旅館業申請條件1。旅館擁有的客房總面積必須大於30平方米,每間客房床位平均占用面積應不小於4平方米,房屋高度應不小於2.6米,其中雙層床平均占用面積應不小於6平方米;2.酒店壹定要相對獨立。綜合樓的酒店部分應與其他部分分開;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設立的旅館,也應與本單位的工作、學習、宿舍等場所分開,保證互不幹擾。旅館房間壹側與其他建築相鄰的,必須安裝隔離設施,出入口應有安全防範措施;3.酒店的總體布局(服務臺、行李寄存室、貴重物品寄存櫃、財務室、倉庫及通信、監控等重點部門)必須符合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安全事故的要求,酒店前臺應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4.酒店的建築結構、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必須符合消防要求;5、必須按照規定建立治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建立群眾性治安組織;6、利用人防地下設施開辦旅館業還必須:人數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限額,不準隨意增加臨時鋪位和雙人床;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安全出口,樓梯應采用不燃材料;平時使用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應有明顯標誌,並保持暢通;必須安裝應急備用電源,以滿足停電時照明的需要。(2)每天2:00-8:00接待洗浴客人的洗浴場所申報條件為1,接待洗浴客人的洗浴場所總體布局(包括服務臺、貴重物品、保險櫃、財務室等關鍵部位)及配套設置必須符合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安全的要求;2.容納洗浴客人的洗浴場所的建築結構、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過夜休息區的設置必須相對獨立,標識清楚;4、必須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或指定治安保衛人員;5、必須安裝酒店治安管理信息系統。(3)公寓式酒店申請條件為1,公寓式酒店整體布局(包括服務臺、貴重物品、保險櫃、財務室等關鍵部位)及配套設置必須滿足防火、防盜、防破壞、安全防災的要求;2.公寓式旅館的建築結構、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必須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或指定治安保衛人員;4、必須安裝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2.需要提供的材料:(1)酒店行業需要提供的材料:1。提交填妥的經營特殊行業(旅館業)登記表;2、上級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個體戶、私營企業由本人戶籍所在地街道出具證明);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4、註明房間號的營業場所內部設施平面圖及文字說明;5、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驗收要求的意見或證明材料;6、公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他材料。(2)洗浴者住宿的洗浴場所須提供以下材料:1、特種行業作業申請登記表;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3、註明房間號的營業場所內部設施平面圖及文字說明;4、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驗收要求的意見和證明材料。(3)公寓式酒店需提供以下材料:1,特種行業經營登記表;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3、註明房間號的營業場所內部設施平面圖及文字說明;4、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驗收要求的意見和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須提供代理人的書面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三。辦理程序和時限:需要辦理《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旅館業)的單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縣公安局或其下屬公安廳(局)公安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受理民警應當當場審查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有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制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以公安機關的名義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公安機關受理申請材料後,由公安派出所進行初審,初審期限為十個工作日;初審後,報公安縣局或公安廳(局)審查,期限為十個工作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公安縣局或其下屬公安廳(局)向申請人頒發《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旅館業)》;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需要辦理《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旅館業)》的洗浴場所、公寓式旅館,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縣局及其下屬公安廳(局)公安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不規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制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公安派出所受理後應當完成初審,並報上壹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查;公安縣分局或公安廳(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接待洗浴者要求的洗浴場所和公寓式酒店發放許可證;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查許可申請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和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制作《行政許可告知筆錄(壹)》,告知申請人和相關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