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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古泉州(刺桐)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和泉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古泉州(刺桐)遺址”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海上絲綢之路”文物、建築及其他與“古泉州(刺桐)”相關的遺跡、遺址。第三條“古泉州(刺桐)遺址”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搶救優先、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負責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機構具體負責遺產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財政、民族宗教、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工商、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泉州(刺桐)遺址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古泉州(刺桐)遺址”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古泉州(刺桐)遺址”文化遺產的保護。第七條“古泉州(刺桐)名勝古跡”文化遺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依法參與涉及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利益事項的管理。第八條古泉州(刺桐)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上絲綢之路的橋梁作用,加強與港澳臺及國際社會的交流與合作。第九條對保護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十條泉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古泉州(刺桐)古跡”保護管理規劃和詳細規劃,並依法報批。

“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經批準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古泉州(刺桐)名勝古跡”文化遺產根據保護要求分為遺產區和緩沖區,實行分級保護。遺產區和緩沖區的劃分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相銜接,並納入城市紫線範圍。

遺產區與緩沖區的界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劃定,並設立界樁(樁)。第十二條“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在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禁止任何損害或破壞遺產的建設活動。

遺產區內不得建設與遺產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進行爆破、鉆探、挖掘作業。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不得破壞遺產的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並依法報批。

緩沖區內生產生活確需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不得破壞遺產的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不得修建危及遺產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修建汙染遺產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影響遺產及其環境安全的活動,並依法報批。第十三條對不符合古泉州(刺桐)歷史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整改、搬遷或者拆除,並依法補償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的經濟損失;周圍的風景、植被等。已經損壞的,由相關責任人責令及時修復。第三章保護措施第十四條“古泉州(刺桐)古跡”文化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文物、人文景觀和古樹名木作出明顯標誌,並設置保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