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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

第壹條 為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經營接待中外旅客的賓館、旅社、飯店、渡假旅遊村、招待所、休養所、客棧(以下統稱旅館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必須按本細則進行管理。第三條 開辦旅館的房屋結構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條例》有關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房屋建築堅固,總臺、樓層服務臺設置合理適當;

(二)應單獨設置行李房和貴重物品寄存櫃;

(三)客房底層和樓面通道以及可爬越的客房門窗要有防盜裝置,客房門不得安裝內鎖、內閂;

(四)旅館總床位不得少於20張,不得設置雙層床,通道寬度不得小於1.2米;

(五)利用人防地下設施開辦旅館,除必須符合廈門市人防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之外,還應設有通風防潮設施;

(六)與居民住宅、機關、企事業單位用房同幢樓房的旅館,應有獨立門戶進出。第四條 個體旅館業必須持有房屋有關證明。第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報經公安機關審核,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包括試營業)。第六條 旅館歇業、轉業、遷移、租賃、承包、合並、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更改消防安全設施,應提前壹個月向所在區(縣)公安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第七條 旅館業從業人員必須在本市有固定住所,非本市常住人口必須申報暫住戶口,經公安機關審核,接受安全業務知識培訓,發給服務證章後,方準上崗工作。第八條 旅館業負責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負有維護經營場所治安秩序和旅館安全的責任,建立和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做好各項治安保衛工作,配合公安機關查破各類案件,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和檢查。第九條 旅館根據規模和人數建立相應的治安保衛組織,100張床位以上的涉外賓館應建立保安部或專職保衛人員,其他旅館80張床位以上要配備專職保安員,80張床位以下按片、段招用聘用保安員,接受公安機關指導。第十條 旅館必須建立以下治安管理制度:

(壹)住宿登記驗證制度。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按公安局制定的旅客住宿登記表進行登記,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同胞住宿應按公安部制定的住宿表登記,登記時要認真查驗旅客的居民身份證、境外賓客的入境證件,嚴格執行分類住宿、分類管理制度。對以夫妻名義包房住宿的,要查驗婚姻關系的有效證明,但雙方都是境外人員的除外。

旅館對住宿情況要當天匯總,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保存備查。旅客住宿登記表保存期為3年,旅客住宿登記簿保存期為5年。

個體旅館要將《旅客住宿登記表》於當天23時前報送當地派出所查驗;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旅館,登記表要在24小時內報送公安機關。

(二)財物保管制度。旅館應確定專人負責保管旅客寄存的行李和貴重物品,保管人員要嚴格財物保管登記、領取和交接手續,防止錯發、丟失、冒領。要註意查詢旅客有無非法攜帶危險物品、槍支、彈藥及可疑物品等,壹經發現立即報告,經旅館負責人或保衛組織同意後,要求旅客開包檢查,按規定處置。

(三)門衛訪客制度。門衛工作人員要認真查驗旅客《住宿證》和來訪客人的居民身份證,嚴格來訪登記,防止不法分子混入旅館。

旅客會客壹般不超過23時。

(四)值班制度。大中型旅館總臺、樓層服務臺應實行值班制度,10張床位以下和個體旅館應實行夜間值班,值班人員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切實掌握旅客和來訪人員情況,填寫值班日記,並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工作。

(五)防火安全制度。旅館內應配備相應的滅火設施,有專人管理保養維修,確保臨警完好。旅館的通道和樓梯禁止堆放物品。專人保管消防門鎖匙,保證隨時暢通。

(六)旅客遺留物上繳制度。旅客遺留的物品。旅館要妥善保管,並設法歸還原主。經招認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登記造冊上繳所在區、縣公安機關處理。

旅客遺留的淫穢物品和違禁品,應有專人負責收繳,及時加封上繳所在區、縣公安機關,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嚴禁私拿和擴散。

(七)通緝協查核對制度。對公安機關下發的通緝協查單,旅館要指定專人負責登記、保管,防止丟失和泄密,並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傳閱、核對,協助公安機關查找通緝在案的罪犯和贓物,查控時間壹般為3個月。

(八)查驗報告制度。旅館負責人每天要組織有關人員對當天住客情況進行查驗、匯總登記。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人員或發生案件事故,旅館工作人員要立即報告旅館保衛部門或所在地公安機關,並采取措施,控制犯罪,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不得縱容、隱瞞。危急事件要立即組織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