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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身邊的法律案件

國際私法案例

2006年4月7日郝中華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

2005 65438+2月22日管理員

1997年8月,法國商人比爾從武漢的壹家旅館乘出租車去火車站。公共汽車到站時,比爾把壹個裝有貴重物品的手提包忘在了出租車上。司機淩撿到錢包後,尋找失主未果。

比爾丟包後,在武漢人民廣播電臺《武漢晚報》上播了壹則啟事,說找回丟失的包會有獎勵,並公布了他的聯系方式。

第二天,淩某將包還給比爾。比爾遵守諾言,支付了費用。

在比爾的錢包被找回後,她委托中國人範女士向武漢市公共管理處投訴。幾經周折,公管處找到了領取報酬的淩某。公管處通知淩到公管處說明情況。淩某承認了自己接受報酬的事實,並寫下了“撿東西的過程”。3月10,淩某向公管處支付報酬,公管處交給失主。公管處以“舉報待查”為由,暫扣了出租車淩某的上崗證,並要求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淩某感到委屈,向武漢市漢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管處返還報酬。法院受理後,開庭審理。問:

1)本案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答:

比爾打車,與淩訂立了涉外運輸合同。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這種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是中國法律。

比爾發布懸賞廣告,淩某返還錢包,構成懸賞合同關系。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中國法律應為準據法。

比爾錢包失而復得後,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使淩違背真實意思交出報酬。比爾對報酬的要求構成不當得利。這種法律關系受國際慣例和中國法律管轄。

美國人愛默生來到中國的壹所大學教書。在教學期間,她與在大學任教的中國女教師田結婚。婚後,愛默生因雙方感情不和,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起訴之後。艾默生將在教學期滿後回國。艾默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委托壹名也在該校任教的美國老師或者委托美國駐上海領事館的領事代理訴訟。

問:本案中,艾默生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是否正確?為什麽?答:

愛默生的方法是有道理的。在中國,中國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我國對在我國的外國人實行國民待遇,允許外國人委托具有相同國籍的外國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官員可以受本國公民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根據中國作為締約國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當作為締約國的外國人不在中國時,

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外國駐華領事可以直接作為其代表或者自行安排其代表出庭。

3.錢,中國公民,於1992赴日本留學。1995回國前夕,在上班途中被壹輛貨運卡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錢的妻子李在錢的弟弟作為授權代理人的陪同下,前往日本料理後事。經協商,日方賠償500萬日元。

回國後,李與錢家就遺產分配問題發生爭執,談判失敗。錢的家人將李及其女兒訴至當地人民法院。

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適用法律?說明原因。答:本案適用法律應該是日本法律。

錢生前未留遺囑,其遺產為法定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合法繼承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本案適用日本法律。

錢有兩處住所。壹個是在中國的合法住所,壹個是在日本的臨時住所。因為李已經在日本生活了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也算是住所。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李死亡時的住所在日本。

4.1988年5月7日,壹家日本公司向日本專利代理機構提交了“防眼疲勞鏡片”的發明專利申請。之後,該公司於1988年6月3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相同主題的發明專利申請,並作出了優先權書面聲明,於1988年2月25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日本第壹專利申請副本。

1988年7月,我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壹種緩解屏幕引起的眼睛疲勞的鏡片。這個鏡頭和日本某公司的鏡頭相比,具體結構、技術處理、技術效果都是壹樣的。9月1988,我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保健鏡片”的發明專利申請。

(註:中國和日本都是188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問:中國專利局應該把專利權授予誰?為什麽?答:

中國專利局應該授予壹家日本公司專利權。

中國和日本都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因此,本案中專利權由誰授予的爭議應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依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了優先權原則,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為12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只要根據我國法律提交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約規定的優先權。

雖然我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先於日本某公司在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專利,但這種申請不足以對抗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因此專利權應授予日本某公司。

5.卞和王都是中國公民,婚後居住在巴西。因婚姻糾紛,且巴西法律不允許離婚,夫妻雙方根據巴西法律於1986達成長期分居協議,請求中國駐巴西大使館領事部予以認可並協助執行。

問:扁與王達成的分離協議,中國是否應該承認並協助執行?為什麽?答:

中國駐外使館在處理與中國公民有關的事務時應執行中國法律。該分居協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予以認可和協助執行。分離協議是以巴西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所以我們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巴西有關方面申請承認。

邊與王的分居協議是依據巴西法律達成的,巴西法律禁止離婚與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承認並協助執行邊與王達成的分居協議有違我國公序良俗,我國不能承認邊與王分居協議的效力。

壹國法院和壹國駐外使館只能承認和執行壹國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承認和執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6.

中國公民夏某(男)與中國公民馮某(女)於1997在沈陽結婚。婚後,夏自費赴加拿大留學,2001獲得碩士學位,後在美國紐約州壹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以夫妻長期分居為由,在紐約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狀是由夏的律師寄給馮的。經過協商,馮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問:紐約州法院受理了夏的離婚訴訟後,我們的法院能否受理馮的離婚訴訟?

答:美國紐約州法院受理了夏的離婚訴訟後,中國法院仍然可以受理馮的離婚訴訟。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國公民的利益,我國不反對壹件事兩個訴訟,壹方在外國提起離婚訴訟,不妨礙我國法院受理中國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

7.1997,中國公民余某在中國與日本公民山口結婚,兩人在中國育有壹子。1999年,山口回到日本獨自生活。2001於以夫妻長期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山口同意離婚。在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權問題上,雙方有爭議。山口要求將兒子帶回日本由她撫養,余某要求將兒子留在國內由其撫養。

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為什麽?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俞和山口那津男出生在中國,擁有中國國籍。他的父親是中國公民,擁有中國國籍。他出生後壹直生活在中國,可見中國與他的聯系最為密切。此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此外,日本《法》第20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系,依父國法律”。余神父是中國公民。根據日本法律,本案也應適用中國法律。

8.中國公民沈某(男)與中國公民梁某(女)於1939年在中國結婚,後生有兩個女兒。沈於1949年前往臺灣省,並於1988年成為加拿大公民。雙方分開後,經常有交流。梁於1975年赴加拿大與沈同住。1984之後,沈每年回國壹次,買了三套房子裝修。1989,梁與沈在美國發生矛盾,沈只身來到中國,與壹女子同居。梁某得知這壹情況後,要求沈某與同居女子斷絕關系。曹不聽,到加拿大法院起訴離婚,被準許。1991年3月,沈再次來華,並於17年8月到紹興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1991年14年2月14日,梁某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沈某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 * *財產,並要求沈某支付生活費及撫養費。

問:1。紹興中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說明原因。2.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答:

1.紹興中院可以受理這個離婚案件。申在加拿大法院離婚並獲得許可。申與梁在加拿大解除婚姻關系。加拿大法院的判決在中國不會自動生效。只有當當事人在中國向中國法院請求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認為承認和執行判決與中國的公共秩序不沖突,並且中國法院作出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時,外國法院的判決才能在中國發生法律效力。申沒有在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因此加拿大法院的判決在中國不發生法律效力,中國法院有權受理梁提起的離婚訴訟。

2.在中國受理離婚案件後,應適用中國法律作為準據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

9.壹個英國人去洪都拉斯的賭場賭博。輸錢後,他向賭場借了6.5438億+美元,又輸了這6.5438億+美元,沒有還。開賭場的洪都拉斯人向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貸款。英國法律規定經營賭場是犯罪,但洪都拉斯法律允許。

問:本案合同關系成立嗎?英國法院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答: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成立。因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簽訂和履行的,所以判斷合同的效力應當適用合同訂立地法律和合同履行地法律,即洪都拉斯法律。根據洪都拉斯法律,借款合同有效。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許開設賭場的法律與英國禁止開設賭場的法律相沖突。英國法院可以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國的效力,駁回對洪都拉斯人的起訴。

10.香港A銀行與國內B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本合同中,雙方同意如有爭議,香港法律為適用法律。合同簽訂後,香港A銀行按合同提供全部貸款。貸款到期時,中國的B公司只償還了壹小部分貸款。香港A銀行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關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香港法律。雙方均未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香港法律。

問:1。香港法律能否適用於本案?

2.如果雙方未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香港法律,法院應適用哪些法律?答:

1.本案可以適用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因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時適用香港法律,符合中國法律。

2.如果雙方或法院都找不到適用的法律內容,法院應適用中國法律。

11.20歲時,法國人皮埃爾與中國壹家公司在中國簽訂了原材料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皮埃爾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中國A公司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皮埃爾承擔違約責任。

皮埃爾回答說,法國法律規定的成年人年齡是265,438+0歲,他簽合同的時候是65,438+09歲。他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問:

皮埃爾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麽?a:皮埃爾應該對違約負責。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民事活動,根據其本國法律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根據其行為地法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由Pierre和中國A公司在中國簽訂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國。應認定合同的行為地在中國,適用中國法律確定皮埃爾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8歲為成年人,皮埃爾簽約時為19歲。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2.中國某土產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簽訂了紅棗購銷合同,中國某土產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了壹批紅棗。根據合同,中國當地壹家公司出口到新加坡壹家公司的紅棗等級為三級。合同簽訂後,新加坡壹家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交貨時,國內某土產公司三級紅棗缺貨,改用二級紅棗交貨,並在發票上註明二級紅棗價格不變,仍按三級價格收款。國內某產品公司認為貨物質量高於合同規定,價格不變,買方不會提出異議。相反,交貨後,國內某土產公司去銀行議付貨款,開證行以單據與合同不符為由拒絕付款。中國壹家本土公司要求新加坡壹家公司修改信用證,但遭到拒絕。新加坡某公司指控中國某本土公司違約,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問:1)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是什麽?2)開證行是否有權拒付?答:

1)在國際商事關系中,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國普遍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

2)銀行有權拒絕支付貨款。《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規定,賣方為議付貨款而交付的單據必須與合同中的約定壹致,使單據相互壹致。如果賣方交付議付貨款的單據與合同中的約定不壹致,銀行有權拒絕支付貨款。本案中,中國某土產公司交付的發票與合同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13.王梅梅,中國公民,1948年隨父母定居印度尼西亞,1958年成為印度尼西亞公民。1995,王梅梅的丈夫去世了,王梅梅除了壹個兒子沒有其他親人。從65438到0996,王梅梅賣掉了她的印尼房產,帶著兒子回到了中國。回到中國後,王梅梅買了壹套公寓住。王梅梅的兒子失業了,靠王梅梅的積蓄生活。王梅梅對她兒子喜歡休閑而討厭工作非常反感。她再三勸說兒子自立,但他置若罔聞。王梅梅隨後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梅梅的兒子對他的母親不滿意。他在1997和1998兩次傷害母親,被日夜陪伴母親的狗解救。王梅梅老了,她已經被叛逆的兒子暗殺了兩次。她筋疲力盡,知道自己馬上就要死了。1998年底,王梅梅找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

第壹,取消兒子的繼承權。2.我死後還能保留人民幣65438+萬左右,由我的狗繼承。這筆錢由我的律師負責,用於愛情。

狗的生活費。狗的日常生活由律師打理。壹、律師履行交付義務後,公寓歸律師所有。

王梅梅在立遺囑後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埋葬了死者。王梅梅的寵物狗守候在王梅梅的墓前,不吃不喝,悲慘地死去了四天四夜。問:

1)確定王梅梅遺囑效力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2)如何處理王梅梅的遺產?答:

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遺囑的形式很重要

根據地點支配原則,適用遺囑訂立地的法律,遺囑的實體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王梅梅的遺囑是在中國立的,遺囑的形式要求受中國法律管轄。遺囑的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地法律。被繼承人遺留的房地產在中國境內,且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也在中國境內。因此,遺囑的實體要件應適用中國法律。

2)根據中國法律,該遺囑部分有效。剝奪他兒子的繼承權部分有效。

狗繼承部分遺囑是無效的。在中國,狗不能成為遺產的主體。狗死後,這部分遺產就成了無人繼承的財產,收歸國家。

支付律師報酬的遺囑有效。因為忠犬隨主而逝,律師無法盡到遺囑要求的註意義務。所以律師在遺產中的那部分勞動應該得到報酬,剩下的屬於無人繼承收歸國有的財產。

4月30日,14.1986,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簽訂塑料編織袋買賣合同,挪威阿格裏有限公司以950美元/噸的價格從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購買11987年2-3月的塑料編織袋。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按合同交付的第壹批貨物於2月27日1987在大連港裝船,第二批貨物於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分兩批在大連港裝船。對於上述兩批貨物,挪威李愛隔有限公司將在提單簽發之日起90天內以信用證支付。然而,挪威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貨物後,以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違約為由,向挪威王國法院申請扣押上述兩份信用證項下的資金。據此,開證行東方瑞士瑞信銀行銀行已書面通知中國銀行,這兩批貨物的貨款至今未支付。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判令挪威阿格裏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貨款。挪威公司Aigley有限公司沒有提出抗辯。

請問:1)本案中,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當地法院有管轄權嗎?2)本案能否適用中國法律,其法律依據是什麽?

參考答案

1)中國法院有管轄權。關於本案的合同糾紛,雖然挪威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挪威王國法院申請扣留應付給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的貨款,但由於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準據法,大連土產進出口公司將合同糾紛訴至合同履行地中國法院,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2)關於法律適用。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由於本案合同在中國簽訂,裝運港在中國,根據CIF價格條款,A公司作為賣方支付運費和保險,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因此與本案合同關系最密切的國家是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

15.A公司和B公司都是在香港註冊的企業法人。1986年3月,B公司與C公司在廣州簽訂合同,共同經營廣州某酒店。為籌集合作經營資金,B公司與A公司於9月在香港簽訂了借款協議,1986。根據合同規定,貸款協議受中國和香港法律管轄。B公司多次拖欠到期借款及利息後,A公司要求B公司還款未果,故向廣州毛巾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B公司應訴,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

我想問:l)廣州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嗎?2)我國實體法能否作為處理本案的準據法?答:

1)對本案有管轄權。由於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地也在香港,且雙方沒有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本案不屬於內地法院管轄。而B公司獲得的貸款,卻投向了廣州的壹家合作企業。甲公司向廣州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議,應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廣州中院是乙公司擁有可查封財產的法院,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對這個案子有管轄權。

2)適用中國法律。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在訴訟中,雙方均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的準據法,本案準據法為中國實體法。

16.

山東壹家進出口公司與壹家外國公司簽訂了進口5000噸尿素的合同。根據合同,我們開立了以外國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總金額為654.38美元+48萬美元。雙方同意將任何爭議提交中國北京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1990六月發貨後,外企憑提單在銀行議付貨款。貨到青島後,我公司發現尿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立即請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確認這批尿素為無用廢料。我公司要求銀行憑商檢證書追回貨款,否則將拒付銀行。

請問:1)銀行是否應該追回已支付的款項,為什麽?2)我司是否有權拒絕向銀行付款?為什麽?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此案?為什麽?回答:1)銀行不應該因為已經盡到了核對單據相符的義務而追回已支付的款項。

2)我公司無權拒絕向銀行付款,因為信用證結算應堅持信用證獨立原則,即信用證程序不受合同履行的影響,銀行只有核對單據相符的義務,合同的問題應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3)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此案。

17.1997年8月,英國A公司(賣方)與中國B公司(買方)訂立了壹份買賣200臺電腦的合同,每臺電腦的上海到岸價為1000美元,以不可撤銷信用證支付,2月在紐約港交貨。1997 9月15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根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並委托紐約花旗銀行通知並議付此信用證。1997,1997,2月20日,賣方裝運200臺電腦並取得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據後,前往英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文件壹致,銀行將支付賣方20萬美元。與此同時,在貨船離開紐約港後的10天,由於航程中遭遇暴雨和暗礁,所有貨船和貨物沈入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議付行發來的全套單據,買方得知所購貨物已全部丟失。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打算以其客戶拿不到預期貨物為由,拒絕支付議付行議付的20萬美元。

請問:(1)這批貨的風險是什麽時候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的?(2)開證行是否可以因貨物全損而免除其付款義務?依據是什麽?

參考答案:(1 >貨物在裝運港交付到船上,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2)開證行無權拒絕付款。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信用證交易獨立於銷售合同,銀行只負責審核單據。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應承擔其付款義務。

18.壹名俄羅斯特工在俄羅斯港口將貨物裝上壹艘德國船,途經英國赫爾港,準備交給收貨人凱末爾,凱末爾是英國人,住在英國。這艘船在挪威海岸附近發生了事故,但貨物安全上岸。船長將貨物出售給善意的第三方,第三方將貨物出售給被告在挪威的塞維利亞,被告將貨物運往英國。收貨人Kemal向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根據挪威法律,本案中船長有權在遇險的情況下出售貨物,善意買受人有權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但是,船長無正當理由出售貨物的,應當對貨物的原所有人負責。英格蘭法院認為,根據挪威法律,被告Xavier獲得了貨物的合法所有權。挪威是東西成立時買賣的地方,應該適用其法律。因此,英國法院駁回了凱末爾的訴訟請求。

請問:英國法院在本案中采用了什麽樣的“歸屬公式”?並解釋這個屬公式。參考答案:

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以物的所在地法處理本案的爭議。

“物的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壹項重要原則。“物的所在地法”是指物權關系客體的所在地法。不動產物權的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公認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物的所在地法適用於動產和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物權客體的範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物的所在地法”並不是解決所有物權問題的唯壹沖突原則。比如選定貨物、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的產權為解決產權關系的例外。

19.1999年7月8日,委內瑞拉烽火航運公司所屬的巴拿馬籍“烽火”輪從中國天津新港起航,前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此輪歸巴拿馬廣金海外私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長江輪”相撞。由於碰撞,“燈塔”號的機艙和生活艙進水,船尾下沈。右舷船尾和長江左舷中間船體受傷。自此,長江恢復了通往新加坡港的航線。

同年65438+2月,烽火得知長江已到達我國秦皇島港,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未能查到巴拿馬法律的相關規定。在獲得雙方同意後,它適用了民法的壹般原則,並參照國際慣例處理了該案件。

請問:1)天津海事法院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為什麽?2)天津海事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答:

1)適用巴拿馬法律。因為本案中的“燈塔”號和“長江”號均在巴拿馬* * *註冊,且均懸掛巴拿馬國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際慣例,應適用國旗法,即巴拿馬* * *的法律。

2)

兩家船東的經營場所分別在委內瑞拉和新加坡。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雙方均未提供巴拿馬民事、海事、商事方面的損害賠償法律規定,我國法院也未能查到該國法律。本案中,經雙方同意,我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通過上述途徑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此,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國際慣例處理此案。

20.

1998年初,英國方偉公司與寧波市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擬在寧波某公園南門共同建設壹座綜合性娛樂場所“寧波世界”。開發公司隨後要求去英國考察方偉公司投資的設施的性能。費用可由方偉公司先行墊付,合作後補償。為此,方偉公司於6月5438+0998 165438+10月56438+05日、6月5438+0999 65438+10月6日向原告發送了兩份邀請函,承諾其在英國期間的住宿和交通將由原告承擔。經協商,雙方於2月5日1999就開發公司赴英事宜達成壹致。協議:(1)開發公司將派出以王為首的五人小組?/ca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