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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酒店

這件事已經到了請律師打官司的地步,基本沒有炒作的可能。至於店家是不是欺負顧客,就看人的主觀判斷了。

從個人角度來說,雙方都有壹定道理。所謂酒店37萬上限,這是斷章取義的說法。三天沒花那麽多錢。37萬的費用是住壹個月高檔別墅酒店的費用。只是因為客戶住了三天要出差,回來後發現原來的房間已經訂出去了,需要酒店返還房費。

酒店認為退房是顧客提出的,退房期間未收取房費,且已履行協議和合同,故拒絕退貨或調整。我們來看看這件事的大致過程。

整件事發生在旅遊旺季。謝先生在網上預訂了桂林水印畫廊酒店的高檔別墅房,雙方簽了壹個月的合同。這個月的花費是37萬。謝先生退房三天,回來住的時候被酒店告知只能住到10結束。因為黃金周期間的客房需求量很大,酒店在這個階段就已經訂好了房間。謝先生對此不同意,認為自己交了壹個月的費用就應該享受壹個月的房間,但對方沒有告訴自己就把房間給了別人。

因此,謝先生要求對方返還剩余費用。

並不是說店家欺負顧客,所以很多事情可以從角度去理解。作為酒店方,酒店也說得很清楚,退房是謝先生提出的,退房後的時間不是收費的。交的37萬,壹年內可以用完。謝先生沒有說什麽時候回來住,所以酒店有權在退房期間把房間讓給其他顧客。

目前雙方僵持不下,酒店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拒絕返還費用和調整款,並準備進入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