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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壹家酒店工作。發工資的時候扣我500元服裝押金合法嗎?

用人單位在500元內扣除員工服裝押金是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了保證債務得到清償,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和權利設定的壹種權利,可以支配他人的財產。本文所說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相反,雇主非法向工人收取抵押貸款風險,並以此名義扣留工人的身份證件。

在實踐中,壹些雇主利用其強勢地位要求工人提供擔保或向他們收取抵押風險,以防止工人在工作中給雇主造成損失並無補償地離開,這是非法的。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大量的查處,執法力度大,以至於大部分用人單位不敢公開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采取壹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來達到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比如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等。,變相獲取風險抵押。甚至有壹些不法分子利用勞動者急於找工作的心理,收取高額房貸逃跑,造成新的社會動蕩。此外,用人單位還扣押了員工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等個人身份證件,以達到控制員工的目的。因此,該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押金、保證金或者抵押金。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1995)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物)或抵押款(物)。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按照每個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和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的數額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數額壹般不得超過其月標準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可酌情減少賠償金額。

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不法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其流動性大,不容易管理和索賠,這使得個體雇主僅通過收集抵押、抵押品或扣押身份證的風險來避免損失是非法的。用人單位要想避免勞動者不支付補償金就離職的風險,應該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是簡單地采取錯誤的收房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