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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團結凝聚泉州青年作家,增強組織活力,為青年作家提供施展才華的舞臺,成立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青年創作協會)。

第二條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是聯系全市青年作家的橋梁和紐帶,在泉州市作家協會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組織青年作家開展學習培訓、文學征集、作品創作、聯誼交友、經驗交流、社會服務等活動。,及時發現和培養青年文學創作人才,為僑鄉文學事業做出貢獻。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每五年改選壹次。委員會任期內個別人員的調整,包括更換、增補和解聘,由委員會提出,報泉州市作協主席團批準。

第五條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設主席1名(由泉州市作家協會主席團成員兼任),副主席1 ~ 2名,常務委員若幹名,委員若幹名。委員年齡不超過45歲,主任委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常務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全體會員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每年6月中旬5438+2月總結今年的工作,討論確定下壹年的工作計劃,

第七條凡認同協會章程的45歲以下青年作家和文學愛好者,均可申請參加協會活動,並享有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任務

第八條結合青年作家的特點,組織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寓教於樂,增強青年作家的凝聚力。

第九條發現和培養壹批有潛力、有實力的青年作家,為泉州市作家協會儲備新生力量。

第十條在青年作家中開展文體創作培訓講座,加強與外地青年作家的聯系和交流,加強與泉州各文藝團體青年藝術家的聯系。

第十壹條每年表彰和獎勵創作成績突出的青年作家,每年評選優秀作品,組織出版文學專著。

第十二條編輯出版期刊、季刊。

第十三條維護青年作家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組織有益的活動,為青年作家服務。參加協會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第四章經濟費用

第十四條資金來源:壹是會員費,二是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捐款,三是成立青年創作基金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經本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報泉州市作家協會主席團批準後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本委員會。

20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