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準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副市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的住宿費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天50元調整到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70元調整到90元。
2.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到60元。3.局級以下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到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4.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收據的,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法律依據: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壹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壹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