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或者明知是危險物品帶入旅館而不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旅館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核對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逐壹如實登記姓名、性別、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房間號、入住和退房時間等信息。住宿人員在境外的,還應登記其國籍(地區)和出生日期。登記的信息應當通過酒店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輸至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