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及其他具體法律法規,
其中賓館飯店消防安全管理規範 DB42/T411-2007規則如下(內容很長,如果親要了解具體滅火器、消防栓等具體配置問題,可向當地公安部門或者消防局咨詢):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賓館飯店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機構和人員、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火災事故處理、消防檔案、消防安全經費投入、檢查考評及獎勵與懲處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客房數>50間賓館飯店。其他賓館飯店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50045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222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GB50303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50354 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和驗收規範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賓館飯店
獨立建造或設置在其它建築內的營業性住宿場所,按不同習慣它也被稱為賓館、飯店、酒店、旅館、度假村、招待所等。
3.2 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指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4 消防機構和人員
4.1 賓館飯店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4.2 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4.3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5 消防安全職責
5.1 壹般規定
5.1.1 賓館飯店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5.1.2 賓館飯店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權限。
5.1.3 賓館飯店應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目標管理之中,經常檢查,定期考評並自覺接受各級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5.1.4 客房數為5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建立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聯系制度,按時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工作例會,按時報送《重點單位消防工作月報表》,及時反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5.1.5 承包、租賃、委托經營
5.1.4.1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壹管理。
5.1.4.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5.1.4.3 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或產權人合作經營的場所,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明確管理責任,可委托統壹管理。
5.1.6 賓館飯店應當加強風險管理,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強社會防災防損能力。
5.2 消防安全責任人
賓館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a)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
b) 確定本單位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c)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d)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負責籌措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e)批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在管理層任命壹名成員(壹般為分管安全的副職)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c)每月至少組織壹次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組織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滅火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
f)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專題報告壹次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h)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其他賓館飯店,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賓館飯店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5.4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a) 掌握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b) 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c) 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
e) 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教職員工、學生進行教育培訓;
f) 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g) 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並履行下列職責:
a)掌握自動消防系統的功能及操作規程;
b)每日測試主要消防設施功能,發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逐級上報;
c)核實、確認報警信息,及時排除誤報和壹般故障;
d)發生火災時,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報警和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e)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和系統運行等記錄。
5.6 義務消防隊員
義務消防隊員應從員工中以不低於20%的比例確定,並履行如下職責:
a)熟悉本單位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和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b)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了解防火知識,掌握滅火與疏散技能,會使用滅火器材及消防設施;
c)做好本部門、本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傳消防安全常識,督促他人***同遵守;
d)發生火災時須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加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場等工作。
5.7 員工
員工應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熟知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常識。發生火災時,現場員工應當及時報警、組織引導賓客疏散、撲救火災。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6.1 壹般規定
賓館飯店應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後公布實施,並根據賓館飯店實際情況的變化隨時修訂以適應賓館飯店的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點
6.2.1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應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範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
6.2.2 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等要點。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6.2.4 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理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防範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應包括責任範圍和職責、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資質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2.6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檢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2.7 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施工人員資格、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6.2.8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2.9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應包括預案制定和修訂、責任部門、組織分工、演練頻次、範圍、演練程序、註意事項、演練情況記錄、演練後的小結與評價等要點。
6.2.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考評目標、內容和辦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6.2.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應根據賓館飯店實際情況,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檢查、倉庫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3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應根據賓館飯店實際情況,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a) 消防設施操作規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等);
b)變、配電設備操作規程;
c)電氣線路安裝操作規程;
d)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e)燃油、燃氣設備及壓力容器使用操作規程;
f)電焊、氣焊操作規程;
g) 其它有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7 場所設置
7.1 賓館飯店建築的建築結構、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的具體規定。
7.2. 賓館飯店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遊藝廳(含電子遊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規定。
7.3 安全疏散
7.3.1 安全出口
7.3.1.1公***建築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2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壹個:
a)位於二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的面積不超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0.9m時,可設壹個門;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內由最遠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5m,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1.40m時,可設壹個門。
b)單層建築的面積不超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壹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建築層數不超過三層、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500m2、第二層和第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時,可設1個疏散樓梯。
7.3.1.2 賓館飯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7.3.1.3疏散用的門不應使用側拉門、轉門、吊裝門和卷簾門,公***場所的疏散門應當采用消防安全推閂、門禁系統等先進的安全疏散設施。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必須采用安全控制和報警逃生門鎖等可靠的技術措施,應保證火災時不需要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緊靠門口1.4米內不應設置踏步。
7.3.2 疏散寬度
7.3.2.1 賓館飯店建築內疏散樓梯、走道的凈寬度應根據GB500l6、GB50045規定的有關疏散寬度指標和實際疏散人數經計算確定。
7.3.2.2 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的賓館飯店,其樓梯和走道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1.1m;高層民用建築的賓館飯店,其走道和出口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1.4m。
7.3.2.3 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以及房間的外窗不應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固定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7.3.3 疏散樓梯間
7.3.3.1 下列賓館飯店建築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a) 旅館;
b) 設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且超過2層的地上建築;
c) 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或高層民用建築裙房;
d) 超過5層的其他公***建築。
7.3.3.2 下列賓館飯店建築應設置防煙樓梯間:
a) 壹類高層民用建築或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
b) 底層地坪與室外出入口高差大於10m的地下建築;
c) 其他應設置防煙樓梯間的建築。
7.3.3.3 高層民用建築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多層民用建築內封閉樓梯間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7.3.3.4 地下、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用樓梯間,當必須***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7.3.3.5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
7.3.4 火災應急照明
7.3.4.1 賓館飯店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應急照明:
a)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建築的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c) 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d) 消防控制室、自備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7.3.4.2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地上部位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1Lx,樓梯間及地下部位不應低於5Lx;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它非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c) 火災應急照明燈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d) 正常電源斷電後,火災應急照明電源轉換時間應不大於5s。
7.3.5 疏散指示標誌
7.3.5.1 賓館飯店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3.5.2 疏散指示標誌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標誌的方向指示標誌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兩個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間應設置帶雙向箭頭的誘導標誌,疏散通道拐彎處、“丁”字型、“十”字型路口處應增設疏散指示標誌;
b)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誌,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於0.3m;
c) 設置在墻面上的疏散指示標誌,標誌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1m(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走道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m(設置在地下建築內,不應大於15m);
d) 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e) 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工作電源斷電後,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7.4 建築內部裝修
7.4.1 賓館飯店的建築內部裝修應當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7.4.2 建築內部裝修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及安全出口,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設計所需的凈寬度和數量,並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4.3 地上建築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裝修,其它部位應采用難燃性以上的材料裝修。
7.4.4 消防水泵房、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配電室、變壓器室、通風和空調機房等,其內部所有裝修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7.4.5 當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遊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設置在壹、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室內裝修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難燃性以上的材料裝修;當設置在地下壹層時,室內裝修的頂棚、墻面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難燃性以上的材料裝修。
7.4.6 賓館飯店建築地下部分的辦公室、客房、公***活動用房等,其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裝修,其它部位應采用難燃性以上的材料裝修。
7.5 建築消防設施
7.5.1 消火栓
7.5.1.1 賓館飯店應按照GB50016、GB50045、GB50098規範中的有關要求設置室內外消防用水。
7.5.1.2 室外消火栓布置間距不應大於120m,距路邊距離不應大於2 m,距建築外墻不宜小於5m。
7.5.1.3 下列建築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a) 超過5層或體積≥5000m3的建築;
b) 高層民用建築。
7.5.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5.2.1 下列建築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a) 任壹樓層建築面積>1500m2,或總建築面積>3000m2的單層、多層建築;
b) 設在高層民用建築及其裙房內的賓館飯店和可燃物品庫房。
7.5.2.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084中的有關要求。
7.5.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5.3.1 下列建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a) 任壹樓層建築面積>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單層、多層建築;
b) 設在—類高層民用建築內的賓館飯店,設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內且建築面積>500m2的賓館飯店。
7.5.3.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中的有關要求。
7.5.4 防排煙系統
7.5.4.1 下列建築應設置防排煙系統:
a) 設在高層民用建築及其裙房內的賓館飯店;
b) 地下建築。
7.5.4.2 不應設置影響賓館飯店自然排煙的室內外廣告牌等。
7.5.4.3 不超過6m凈高的賓館飯店應劃分500m2的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均應設有排煙口,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7.5.4.4 防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045、GB50098中的有關要求。
7.5.5 滅火器
7.5.5.1 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50140中的有關要求。
7.5.5.2 滅火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撲救A類(固體)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ABC幹粉滅火器;
b) 撲救B類(液體)火災應選用幹粉(BC或ABC,下同)、泡沫、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c) 撲救C類(氣體)火災應選用幹粉、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d) 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二氧化碳、幹粉型滅火器;
e) 撲救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ABC幹粉。
7.5.5.3 壹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5具。
7.5.5.4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7.5.6 其它消防設施
賓館飯店還應設置的其它消防設施應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規範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