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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批客人在酒店喝多了,壹人打架死了。酒店有責任嗎?

需要判斷酒店是否有責任,酒店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防止或者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經營者或者組織者、管理者在緊急情況下的不作為等等。

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標尺,即經營者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才能被視為已經盡到了註意義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理論,需要盡到註意義務而沒有盡到,就存在民法上的過錯,應當承擔過錯的民事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運營商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包括硬件和軟件。

建築結構服務場所使用的建築、配套服務設施和設備應當安全可靠,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符合該類作業所需的安全標準。

消防安全是指遵守消防法律法規。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壹般要求經營者為服務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2條規定“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設施、安全建築及相關配套設施也必須由操作人員經常、勤勉地維護,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這是對運營商的動態要求。它要求在整個運營過程中,服務場所的建築物及相關配套設施始終符合運營過程中的安全標準。

人員配備操作人員應針對可能的危險采取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並配備足夠的合格安全人員。國務院1999年3月17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保安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服務管理為消費者創造壹個安全的消費環境。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過程應當是安全的。如果服務內容存在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或者服務過程存在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則屬於內部不安全因素。

比如公交車輛、浴池不定期消毒,造成傳染病傳播,不提前通知的不合理刺激等。以下是因經營場所隱藏不安全因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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