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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21)

壹、廢止下列規章

1.《廈門市酒類管理條例》(1996年10月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發布)根據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發布的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06年9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122號令發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停止執行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06年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161號令發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廈門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規定(2004年第1號令發布)。152廈門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24日)

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04年第11號令發布)。廈門市人民政府156 10月27日2014)。

廈門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5年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160號令發布)二。以下條例修改如下。

1.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128,2008年10月4日公布,令第號。161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15號令發布的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1.第十六條修改為:“在清明節、烈士紀念日或者其他重要紀念日,各級人民政府舉行悼念烈士的活動。

“烈士安葬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犧牲的烈士舉行安葬儀式,悼念和褒揚。”

2.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適當優先分配社會保障性租賃住房。

“城鎮經濟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烈士遺屬,由房管部門或自辦房屋單位按有關規定減免公房租金。

“居住在農村符合建房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優先提供宅基地;符合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條件的烈士遺屬、革命老區重點優撫對象和申請危房改造的革命‘五老’人員家庭,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3.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應當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享受政府補貼、創業貸款擔保、稅收減免等扶持和優惠政策。”。

4.刪除第二十七條。

5.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現役軍人退出現役後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與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同級別的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6.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三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自願入伍,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征集。”

7.將第三十壹條改為第三十條,並將“乘車(船)旅遊費用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銷”修改為“探親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8.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壹條,修改為:“殘疾軍人、退役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惠。

“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教育。”

9.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現役軍人、退役士兵和重點優撫對象可以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公園、紀念館、博物館、風景名勝區等向公眾開放的公共有償場所,免費乘坐當地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和廈廣輪渡。”

10.刪除第三十八條。

11.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並將“士官”改為“士官”。

12.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退役士兵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和扶持相結合的安置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退伍軍人報考或者報考本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學校,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在部隊服現役的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升學、轉專業,按照規定享受免試、加分和減免學費等優惠政策。”

13.第四十壹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業。退休前自願選擇自謀職業的,可按規定給予壹次性地方經濟補助。退休後選擇靈活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壹次性就業補貼。”

14.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經批準隨戶口遷入本市的軍人家屬,有關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戶籍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在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官回本市安置時,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同時在本市落戶。符合條件的軍人配偶按規定安置。”

15.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重點優撫對象是指享受政府定期發給的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並將第四款中的“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部、軍兵種、武裝警察部隊”修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6.根據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責的變化,將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士兵事務”,將第十二條中的“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將第十八條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民政和退役”。

廈門市建築材料使用管理辦法(2010年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142號令發布,2017年10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170號令發布)

1.刪除第六條第壹款第五項。

2.第十壹條修改為:“推進綠色建材產品標準、認證和標識工作。鼓勵本市建築工程材料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

3.刪除第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和《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