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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承重墻是哪個部門管的?

法律分析:如果業主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的禁止性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向相關行政部門舉報,由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理,而不是對其進行罰款。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壹)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飾人處以1000元以上6544元以下罰款。(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三)擅自拆除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超出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