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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裝修擾民問題有什麽法律規定嗎

有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規定: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主要指田地、房屋等、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五十八條都規定了: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1、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3、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未控制音量或限制作業時間,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