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凈資產不低於960萬元;
(3)近5年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個建築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米的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壹體化),其中3項工程全部包含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至少1項工程包含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或防排煙系統;
(4)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低於12萬元。
2.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消防設施工程的經歷,主持完成單體建築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米的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壹體化)不少於2項。應具有註冊電氣工程師(公共設備)資格或高級工程專業技術職稱;
(二)企業具有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的從事消防設施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至少1的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2人具有至少1的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2人具有至少1的防煙排煙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2人具有至少2項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 且至少2人具有2項以上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的設計或施工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