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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計費內容

法律解析: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建築業發票。根據用戶的不同,建築業發票可分為建築業統壹發票(自開票)(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票)和建築業統壹發票(代開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票由自開票納稅人購買開具;建築業應代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非稅務機關不得代其他單位開具建築業發票。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相關活動,並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