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扣繳率計算預繳稅金。
(二)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三)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預繳稅金:
(1)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的分包合同)÷(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付分包合同)÷(1+3%)×3%。
財稅201636號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