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裝修人應當在住宅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裝飾裝修住宅室內應當征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證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裝修方案;
(四)改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必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應當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擴展數據
《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試行辦法》規定:
第十壹條家庭居室裝修時,不得隨意在承重墻上打洞、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或者搭建其他門窗;室內不要隨意增加地板靜荷載、砌墻或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和吊扇;
不隨意鑿屋頂、不穿管直接埋電線或改電線;不得破壞或者拆除廚房、衛生間的防水地面以及水、暖、電、氣等配套設施;不要使用大量易燃的裝飾材料。
第十六條家庭居室裝修,無論是自行進行還是委托他人進行,都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