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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余泥渣土運輸管理條例

從事余泥渣土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申請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運輸車輛必須符合運輸余泥渣土專用車輛的統壹標準。特種車輛應當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合格後發放特種車輛標誌。

(二)特種車輛總核定噸位應在100噸以上。

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運輸單位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符合條件的,頒發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持有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的余泥渣土運輸單位應當對專用車輛和運輸工具每年進行壹次復審。特種車輛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收回特種車輛標誌牌。

特種車輛標誌應當放置在指定位置。禁止下列行為:

(壹)使用無余泥渣土專用車輛標誌的車輛運輸余泥渣土;

(二)雇用無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運輸余泥渣土的;

(三)塗改、偽造、出借、出租、買賣專用車輛標誌、渣土排放證明和驗收單;

(四)運輸過程中不按指定位置傾倒或遺撒渣土的。根據國家規定,市人民政府綜合執法行政機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壹)違反第六條規定,未辦理排放許可證或驗收合格證,排放或驗收余泥渣土的,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手續。並按排放或接納量對施工單位或個人處以每立方米5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擅自在施工場地外堆放泥漿、渣土,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工程竣工交付施工單位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幹凈的,對施工單位處以每立方米5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將生活垃圾、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每車次罰款200元。

(四)違反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在非指定受納場傾倒余泥渣土的,對業主處以每車次2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關閉受納場,拒絕接受余泥渣土的,每列車處以200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不辦理運輸手續的,對貨主處以每列車2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壹)項規定,運輸余泥渣土的車輛無專用車輛標誌的,對車主處以每車次2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聘用無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運輸余泥渣土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每車次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

(九)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塗改、偽造、出借、出租或者買賣專用車輛標誌、排放合格證和驗收合格證的,除沒收合格證外,每證處以2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清除外,每列車處以1萬元罰款;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造成汙染的,除責令限期清除外,按實際泄漏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罰款;逾期不清除或者清除不幹凈的,行政處罰部門應當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在公路上發生前款第(四)項、第(十)項違法行為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本條所說的車次、排放量、接受量,可以根據車型、排放量、接受量相互換算確定。本條例自65438年6月+099965438+10月+0日起施行。1990 06年8月1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