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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裝修合同的性質

看當地法院規定。

實踐中常遇到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的性質定性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裝修合同不在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內,屬於無名合同,裝修合同究竟為何種合同?

房屋裝修合同的性質存有不同的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裝修活動是壹種建築活動,所以應當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

壹種觀點認為,裝修是按照業主的要求完成裝修工作,然後交付工作成果,業主給付報酬,因此符合承攬合同定義,應適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

那麽究竟應如何定性呢?如果是建設工程範疇,則依據《建築法》的規定,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如果是承攬關系範疇,則法律法規無相關資質要求的規定。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從以下的法律規定中可以歸納出法律的定性。

裝修工程可以分為特殊裝修工程和壹般裝修工程,特殊的裝修工程會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壹般裝修工程僅是對室內空間布置的改進、使用的優化,壹般是對成型空間的的再加工再創造,並不會對建設工程整體安全結構產生影響。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新建、擴建、改建等的特殊裝修工程可以歸屬於建設工程範疇,其他的壹般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屬於承攬關系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可以得出只有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會對建設工程整體產生影響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裝修工程才需要委托有資質的企業。雖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把裝修工程歸到建設工程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