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共用部位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從事經營活動;
(九)其他有關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經營權的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