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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壹個問題:

1.這是壹份無限期租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乙方可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修復。如乙方未履行維修義務,甲方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的維修屬於無因管理行為,乙方應承擔必要的費用。瓷磚質量問題不影響乙方對此義務的承諾。

(3)如維修影響甲方使用,則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裝修期不在延長租期的範圍內。

3.(1)由於甲、丁方屬於匿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規定。例如,贈與合同的規則適用於費用,合同的規則適用於工作的完成。

(二)由丁負擔。因丁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雇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造或者增添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沒有權利。第二次漏水是甲方自己造成的,乙方沒有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6.丙方有權依據原租賃合同向乙方主張出租別墅的權利。因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7.丙方有權要求戊方返還原件。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C是合法占有人,他有權要求篡奪者返還原物。

主要參考《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五條,《合同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壹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壹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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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

1.本案的買賣合同不能簡單界定其是否有效,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由於張15周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否則,未經追認的合同無效。2.張,15歲,能夠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民事行為,但處分價值較高的摩托車的行為,明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當。現張某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對張某的行為不予認可,要求李返還摩托車,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