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1,建築。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設的自住住房;
2.翻新。是指所有原房屋拆除、設計和重建的房屋;
3.大修。指需要影響或更換原房屋部分主要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4、房屋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不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範圍內。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戶口遷出本市或定居國外的;
(六)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7)職工與單位因機構改革、企業改制、企業破產等原因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統壹管理後,
壹定期限(暫定壹年)未再就業的;
(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九)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重病或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