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正在履行的裝修合同不能復工,或者新簽訂的裝修合同不能按約正常開工,對於裝修合同當事人來說應當屬於不可抗力。因此造成工期延誤的,裝修公司不構成違約,可免除相應責任,工期應當順延。但是,如果裝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經延誤工期,那麽就不能以疫情影響為由免責,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