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增設附著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設,且返還財產時對附著物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二)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可以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給產權所有人,給產權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裝修構成附屬物時,其所有權由附屬物制度解決。再次,對於租賃合同的正常終止,應根據房屋裝修的現有價值給予適當補償;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出租人應當根據違約責任原則,按照裝修的現有價值進行全額賠償;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不能享受裝修收益是承租人自己違約造成的,此類損失應由承租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