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規範有:
第1.0.2條
裝飾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並應符合現行材料標準的規定。對材料質量發生懷疑時,應抽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1.0.3條
裝飾工程所用的砂漿、灰膏、玻璃、油漆、塗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條
裝飾材料和飾件以及有飾面的構件,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損壞和變質。
第1.0.5條
抹灰、油漆和刷漿工程的等級及適用範圍,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1.0.6條
裝飾工程應在基體或基層的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1.0.7條
高級裝飾工程施工前,應預先做出樣板(壹個樣品或標準間),並經有關單位鑒定後,方可進行。其他等級的裝飾工程如需做樣板,應由設計確定。
第1.0.8條
室外抹灰和飾面工程的施工,壹般應自上而下進行。高層建築采取措施後,可分段進行。
第1.0.9條
室內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室內其他裝飾工程的施工,應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後,並在不致被後繼工程所損壞和沾汙的條件下進行。第1.0.10條
室內罩面板和花飾等工程,應待易產生較大濕度的地(樓)面的墊層完工後施工。
第1.0.11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施工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抹灰、飾面和罩面板工程,應待隔墻、門框、窗框、暗裝的管道、電線管和電器預埋件、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灌縫等完工後進行;
二、有抹灰基層的飾面工程、罩面板和輕型花飾安裝工程,應待抹灰工程完工後進行;
三、油漆、刷漿工程,應在塑料、菱苦土、地漆布和硬質纖維板等地(樓)面的面層和明裝電線施工前,以及管道設備工程試壓後進行。
木地(樓)板面層的最後壹遍油漆,應待裱糊工程完工後進行;
四、裱糊工程,應待頂棚、墻面、門窗及建築設備的油漆和刷漿工程完工後進行。
第1.0.12條
室內外裝飾工程施工的環境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刷漿、飾面和花飾工程以及高級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不應低於5℃;
二、中級和普通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以及玻璃工程應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應低於15℃;
四、用膠粘劑粘貼的罩面板工程,不應低於10℃;
五、塗刷清漆不應低於8℃;乳膠漆應按產品說明要求的溫度施工;
六、室外塗刷石灰漿不應低於3℃;
註:
(1)環境溫度是指施工現場最低溫度。
(2)室內溫度應在靠近外墻離地面高500毫米處測量。
第1.0.13條
施工用水和管道設備試壓的水,不得汙損裝飾工程。
第1.0.14條裝飾工程施工安全技術、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等的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