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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業主違約怎麽處理?四個案例告訴買家如何維權。

我們都知道,隨著目前房價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夠在壹定程度上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但房價上漲也只會稍微放緩,不會有下降的趨勢,所以很多人會想盡快買房,很多房主看到房價壹夜上漲就會違約,這也會導致二手房產交易糾紛的增加。所以今天就教大家壹些方法,讓大家在交易的時候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壹:業主被判強制轉讓,起拍價30萬。

2014,165438 10月27日,吳小姐與胡先生通過深圳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吳小姐購買吳先生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深南路某小區的房產,合同總價200余萬元。根據合同約定,吳小姐於2065年10月支付定金60萬元,438+06,5438+06,5438,胡先生於2065年2月將涉案房產交付給吳小姐。後來吳小姐過年的時候付了壹部分房款。2065438+2005年3月,雙方在中國建設銀行辦理資金監管70余萬元。之後,吳小姐取得了70多萬元的銀行貸款承諾書,並支付了抵押回贖費代為贖回房產。

然而,2065438+2005年3月,吳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胡先生以房價上漲為由,要求吳小姐多支付30萬元購房款,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吳小姐同意適當加價的基礎上,胡先生還是拒絕了。

2015年4月,吳小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將涉案房產過戶至吳小姐名下。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小姐已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涉案房產已被紅衣贖回,該房產已交付其實際占有和使用。胡先生提出的漲價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當吳小姐已經履行了主合同項下的義務,胡先生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故本院支持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案例2:賣方被判支付成交價20%的違約金。

買賣雙方於2014年3月15日簽訂買賣合同,賣方約定向買方出售位於深圳的房屋壹套,建築面積88平方米。約定交易價格為220萬元。合同成交當日,買方支付定金65438+萬元,3月30日辦理資金監管,監管金額49萬元。2015年4月20日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函。然而3月30日,房地產新政調整,深圳房價暴漲。4月22日,賣方以“涉案房產存在口頭租賃,承租人不同意提前搬家,主張優先購買權”為由,發出解約通知。

2015年5月5日,買方起訴賣方。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壹審判決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出賣人應當在交付前保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解除租賃合同,現出賣人以承租人拒絕解除合同為由單方解除合同,已構成違約。

因房產存在其他糾紛,繼續履行合同和強制轉讓的條件不復存在。故壹審法院判決按照交易價款的20%承擔違約責任,賣方返還定金65438+萬元,並賠償違約金44萬元。同時,4600元的受理費和3220元的保全費也由賣方承擔。

案例三:賣方欲支付定金違約,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出賣人將羅湖區某住宅小區轉讓給買受人,成交價為215平方米。買方當天支付了5萬元現金。2065438+2005年4月3日,雙方簽訂《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買受人將首付款57萬元存入銀行監管賬戶。

但2015年5月3日,賣家突然調低價格,通知銀行終止資金監管。但此時銀行已經出具了貸款承諾函。賣方決定違約後,還提出雙倍返還定金,即65438+萬元,按照違約條款解決糾紛。但買方不同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0萬元。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壹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各方應嚴格履行。原告已經履行了支付首付款、定金、申請貸款等義務。,且被告也承認銀行已出具貸款承諾函,承諾支付1.5萬元。這足以說明原告已經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告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損失證明。另外,被告在拒絕履行賣房義務後,主動要求銀行解除資金監管並積極尋求和解,已經履行了止損義務,故法院對原告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法院調解繼續履行合同

2015 65438+10月17、吳從被告人楊處購買花園房產壹套,交易價格為255萬元。吳某當天簽訂合同支付定金2萬元,3天內支付定金3萬元。4月15前監督首付,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楊在簽訂合同當天就將房產證交給了中介公司。同時,雙方簽署了《合同主體變更確認書》。楊同意將買方名稱變更為吳,吳繼續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

合同簽訂後,中介公司的擔保人向楊支付了5萬元定金,買賣雙方還在銀行監管了首付款82萬元。之後銀行要求追加監督首付款24萬元。

但當吳某按要求將錢打入銀行監管賬戶時,楊某欲討價還價,拒絕配合簽字。

經再三催促和討論,楊仍堅持不簽。隨後,吳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他繼續履行合同並轉移財產,要求他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金。

經法院調解,雙方協商達成和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在上文中,我們介紹了賣方違約的四種情況以及相關的解決方案。我們知道,賣家之所以毀約,是因為房價是壹天壹個價,賣家發現自己的房價壹夜之間漲了幾十萬,自然被利益沖昏了頭腦,就算毀約也是多賺錢。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在看完這些案例之後,能夠盡可能的學會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面對和處理。希望大家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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