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
(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造費用,按照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2)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造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4)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