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季度和年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壹季度15前和下壹季度1前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生產經營單位除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外,還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隱患現狀及其原因;
(二)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分析;
(三)隱患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於壹般事故,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工廠、班組等。)負責人或相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資金和物資的落實情況;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