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離不開專有部分,即使不搬入,也會產生公共照明、綠化用水等需要分攤的費用。
具體到某個小區,其物業費收費標準是要公示的,壹般在合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