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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的裝修工程如何確認收入?

新營業稅實施條例規定: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壹)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上述對建築勞務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對裝飾或裝修沒有明確規定,但老規定如下: 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按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等收入確認計稅營業額,不包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價款。 從上推斷對於裝飾企業:裝飾勞務清包工的,其計稅營業額應不包括客戶自行購買的主材和設備。 故會計上的收入確認也按此進行,對於跨期的,可以按照安裝進度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