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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株洲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株洲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機關對下列以國有資產投資為主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1.財政資金(包括國債);

企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

3.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或向銀行貸款;

4.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資金和貸款;

社會福利基金。

第三條株洲市人民政府在株洲市審計局設立株洲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中心,負責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

1.招標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

2.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

3.預算和概算的執行情況;

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

5.投資效益;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供應、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編制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並抄送有關部門。已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審計機關申報竣工決算審計。未經審計,建設單位不得辦理財務決算。建設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施工圖預算及其編制依據;

(二)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分部預算、總預算的批準文件;

(三)相關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和合同文本;

(四)工程結算造價資料,包括造價書、工程計量表和計算書、相關計價文件和計價依據、設備材料采購訂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

(五)工程竣工,竣工驗收報告;

(六)項目竣工決算;

(七)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已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建設項目,未經審計的,必須按已完成項目投資的20%預留;已竣工且未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建設項目的項目業主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機關依法對株洲市財政基本建設投資評審中心和受委托審計建設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審計機關實施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能,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專項資金列支。

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在工程造價審計中發生的審計費用,按有關標準進行核實,按現行財務制度在建設項目“待攤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署等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處理和處罰。

(壹)建設單位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築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或違反有關批準文件的規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增加概(預)算投資的;

(二)設計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或違反合同規定的範圍進行設計,增加概(預)算投資的;

(三)在國家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其他開發建設,非法進行房地產交易的;

(四)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在結算工程價款時;施工單位通過簽證多支付了工程款;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工程量,情節嚴重的;

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中計提、應繳、未繳稅費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預留20%工程款,辦理決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隱瞞不報結算資料的,由審計機關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並按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

第十壹條中央和省屬駐株洲單位的建設項目,由審計署和湖南省審計廳授權進行審計監督。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審計署和審計署授權地方審計的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縣(市、區)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由縣(市、區)審計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株洲市審計局負責解釋。原《株洲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