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持圖紙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向市或者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的數量、運輸路線、處置場地等事項,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核。核定後,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並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給予書面答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清運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和數量將建築垃圾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產生的建築垃圾,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除。
單位和個人在房屋建設和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可以委托專業環境衛生單位有償清運。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完成清除。
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修建、鋪設、拆除、修復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所產生的渣土、廢土、廢料、淤泥等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