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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時隱瞞重要信息?輸了!

賣房時隱瞞重要信息?輸了!

壹,關鍵詞:二手房買賣,締約過失責任

1.典型案例:

2065438+2009年7月,老嶽把房子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老郭。合同簽訂後,老郭如約得到了房子。當它可以翻新時,老郭發現主臥室的浴室在後面被蓋住了。原來的主臥沒有衛生間,主臥樓頂有幾條下水道。整棟樓的主下水道終端在房間裏吵吵鬧鬧。但是,老嶽在賣房的過程中並沒有說實話。老郭認為,老嶽隱瞞了房屋結構發生變化這壹重要事實,導致其違背真實意願購買。老嶽認為,老郭在買房前已經看過很多次房子了,應該知道房子的情況。雙方協商未果,老郭訴至法院,要求老嶽賠償損失20萬元。

2.法院裁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法》第500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內原公寓主臥室無衛生間,主臥室屋頂有多根水管,下水總管末端在室內發出巨大噪音,對購房人老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影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到涉案房屋的住宅性質和戶型對購房人意義重大,老嶽在簽訂合同前應將上述情況如實告知老郭。考慮到上述隱藏信息難以通過看房了解,不采納老嶽關於老郭通過看房了解現狀的意見。鑒於老郭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老嶽最終決定賠償老郭損失5萬元。

二、理解法律的要點

1.出售房屋時應告知有關房屋的重要事實。這些重大事實壹般包括結構變動、漏水、隱藏的重大裝修缺陷等等。當然,上述重大缺陷的披露範圍僅限於賣方知曉。關於房子的朝向和采光,由於買房人壹般會在買房前實地考察壹下房子,所以賣方沒有必要具體透露。

2.萬壹買房時隱瞞,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出賣人隱瞞重要事實,導致所購房屋並非自己所願,買受人可以選擇兩種救濟方式:壹是以欺詐或重大誤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個別訴請賣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3.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損失。根據“損失賠償原則”,起訴對方要求賠償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在上述案件中,老郭可以通過申請價格評估來證明自己的損失,並盡最大努力爭取司法機關的支持。